、皇室),泄露国家机密(具体范围由兵部、枢密院界定),勾结外敌,传播妖术邪教(特指以聚众作乱、危害社稷为目的之符咒、谶纬、邪法) 之文字图画,主犯处斩,家属流三千里,财产没官。从犯及知情传播者,视情节轻重,处绞、流、徒刑。刊印、发售、传播者,同坐。” 措辞严厉,不留余地,众人无异议。
第二层“伦理与秩序红线” 争议开始出现。对于“诋毁人伦纲常”,孔颖达要求明确列出“非议君臣、父子、夫妇、尊卑之常经,或鼓吹无父无君、悖逆人伦之说”,并主张“一经发现,即行禁毁,作者、刊者流三千里”。魏元忠等人则认为“非议”一词过于模糊,易成罗织借口,建议改为“公然煽动、教唆他人背弃君臣、父子等人伦大义,或撰文系统性否定、诋毁之”,并强调需结合具体情节和后果量刑,不能一概流放。最后折中为:“撰造、刊印、传播文字图画,公然煽动、教唆他人背弃君臣、父子、夫妇等伦常,或蓄意撰文系统性诋毁、否定人伦纲常,足以惑乱人心、败坏风俗者,视情节轻重,作者、主刊者处徒、流刑。” 增加了“蓄意”、“系统性”、“足以惑乱人心”等限定。
关于“诽谤”,徐有功和来俊臣主张采用“所指陈之事,经查无实据,或虽有部分事实而恶意增损、公然侮辱,意图毁人名誉、煽动仇视者,即为诽谤”,并要求“受害者(包括朝廷、官府、官员、庶民)可告,有司需受理”。魏元忠和裴行俭则担心这会助长诬告之风,且“恶意”、“意图”难以判定,建议加入“所涉之事关乎公共利益,或批评对象为朝廷命官、涉及公务者,若批评者能提供部分依据,非纯粹捏造,且非以侮辱为唯一目的,可从轻或免于刑罚,但需公开澄清不实部分”。这引发了激烈争论,卫道者认为这是为“谤君诬上”开脱,开明派则认为这是保护“直谏”。最终,在狄仁杰和李瑾的坚持下,加入了魏、裴建议的但书条款,形成了一定程度的“有条件保护”,但同时明确规定“批评皇帝、皇室,及无任何依据之恶意诽谤朝廷、重臣,不在此列,从严惩处”。
第三层“争议模糊地带” 的条款制定最为棘手,也最考验智慧。狄仁杰提出了“四看原则”(动机、依据、影响、方式)的具体化方案:
• 关于政策批评与学术探讨:设立专门条款:“士民议论朝廷政令、官员政绩,或就经史百家进行学术探讨、撰文著说,若出以公心,有所依据,言辞虽激,而无诽谤、煽动之实,有司当予包容,可进行训诫、引导,或令其公开辩论,一般不轻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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