祸害地方。”
保守派的学者们闻此风声,更是群情激愤。一位老儒痛心疾首:“圣人之道,在明伦常,息争讼。乡有乡约,族有族规,邻里纠纷,自有耆老调解。动辄对簿公堂,已是教化不行。今若更设专助诉讼之人,是鼓励相告,败坏淳厚民风!此辈但知律法条文,不晓仁义忠信,必将以口舌之利,颠倒是非,使父子相残,兄弟反目,邻里成仇!其害甚于洪水猛兽!”
另一人则从统治角度驳斥:“此辈‘讼棍’,历来是官府严防对象。彼等熟知律例漏洞、衙门关节,往往勾结胥吏,欺上瞒下,甚至架空官府。若赋予其名分,使其职业化,则如虎添翼,恐成地方一霸,与官府分庭抗礼!万万不可!”
面对潮水般的反对声,李瑾、狄仁杰、刘晏等人并未退缩。他们意识到,这个问题触及了传统社会治理的核心矛盾:是追求表面的“无讼”和谐,还是追求基于规则和程序的实质公正?
文学馆内,辩论再起。这一次,刘晏准备得更为充分,他不仅引用了宋璟的案例,还搜集了其他地方类似的情况:“诸公皆言‘讼棍’之害,晏亦不否认其存在。然‘讼棍’何以有市场?正因百姓不懂法,不知如何依法维权,官府又往往无暇或不愿深究细查,使法律保护成为空谈。‘讼棍’趁虚而入,利用的正是这‘不懂’与‘不公’。若因噎废食,因惧怕‘讼棍’而禁止一切民间法律协助,则等于将无助的百姓完全推向‘讼棍’或忍气吞声。此非止讼,乃纵容强梁,压抑良善也!”
他提高声调:“我等修新律,欲使‘法平等’,欲‘明程序’,然若百姓无法接近、利用法律,则一切平等、程序,皆成画饼!故晏以为,与其让‘讼棍’在暗处操纵,不如将其纳入规范,去恶存良。可设‘讼师’之业,制定章程,对其加以管理、约束、引导。”
“如何管理?如何约束?”裴谈问道,他作为刑部官员,更关心可操作性。
“首先,设立门槛。”刘晏早有腹稿,“欲为讼师者,须通晓律令,通过官府(如刑部或州府法曹)的考核,取得‘讼师凭照’,方可执业。无照者,不得为人代写状纸、出庭辩护,违者重惩。其次,规范行为。讼师须遵守职业道德,如不得教唆虚构词讼,不得与官府胥吏勾结,不得向事主漫天要价,收费需明码标价、立有字据。其代写的诉状、在公堂的辩词,皆需署名,如有不实或故意曲解律法,需承担责任。再次,明确权利义务。讼师有权依法查阅案卷(非机密),有权在公堂上为事主陈情、辩护,官府不得无故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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