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称甲年少未成丁,乞以“幼弱”减死开脱。议者或云:律定十五以下,例得矜宥,宜依条宽减。或云:其情凶毒,知法犯法,虽少当诛。试问:此案当依年幼赦之,抑或据情重论?秉公剖断,以对。”
苏辛集想了想道:“甲虽未成丁,然心性已成,恶迹已著,杀人之情已极,不当滥引幼弱之例,宜以故杀本律论定,一断于公。”
罗逸才眼前一亮,转头跟吴老交换了下眼神,随后道:“你且仔细说说。”
“法设幼弱之条,本为悯童蒙无知、误触纲纪,非为庇豪强凶顽、肆行杀戮也。世家子弟,非山野愚童,年已十四,是非善恶、生死轻重,早已心知肚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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