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有一个点可以给大家展开来解释一下。民事主体的违法行为导致的法律责任有三种,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对你没有看错,民事主体违法也会导致行政责任。
那么,当一个民事主体的行为既违反了行政法的规定,又侵害了其他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时,法律可以选择其一追究责任,也可以要求该主体同时承担两种责任。
在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同时出现的情况下,民事主体承担的责任带有强烈的公法属性。
这些内容很多人可能看不明白,其实你可以这么理解,矿产资源是谁的,是国家的,煤矿是从国家那里承包了开采权。
也就是说煤矿其实是在分享国家的公共资源。
那么按照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在分享国家公共资源的同时,也应当承担公法义务。
特别是在这个案子里,煤矿在分享公共资源过程中,发生了侵权行为。
那么自然而然的,这里发生了地质灾害,就得他煤矿来负责。
注意,我这里说的是负责,而不是单纯的赔偿,也就是说,他必须得把这个地质灾害处理好。
而同样,地质灾害的治理也是行政机关的职责,那么在这里就可以把行政机关和煤矿放在一起来看。
这样自然不是说把行政机关和煤矿同时起诉,那不可能,所以可以换一种方式起诉行政机关,也就是说提起行政诉讼,然后把煤矿列为第三人。
行政诉讼那好处可就多了,最简单的,诉讼费是固定的,就那么多,不需要多交。
而且起诉行政机关这个爹,那煤矿这个儿子自然得听话。
这可以说是最完美的解决方案了。
当然,周某人也不是那种非得起诉的人,如果当地相关部门可以调解,把这个事完美解决,他肯定不愿意起诉,起诉是最麻烦。
但是如果这边搞来搞去,依旧没办法解决这个事情,那就不能怪他周某人了。
只希望这个地方的领导到时候站到被告席上不要后悔。
很多事就怕查,那不查的话什么事都没有,一查了什么事都出来了。
这煤矿能在当地开这么久,你要说后面没点什么事,谁信呢?
扯远了,周云现在就是让张建宾把这个事给说清楚,我们就是要走法律途径。
张建宾自然是不知道周云想的这些东西,他只是在那里道:“没问题周律师,我一定不会乱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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