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案》还是日本推行执行的《大学技术转让促进法》亦或是德国制定出台的《科学技术法》无一不是各个国家自身所构建起整个成果转化体系当中最为关键核心部分之所在啊!因为只有借助于这样一种强有力地法律武器才能真正从根本上去界定清楚高等院校、从事科研活动人士还有各类企事业单位在具体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实践操作时彼此应当承担哪些责任又享有何种权益进而在此基础之上进一步确立起一整套科学合理可行的激励措施及风险分摊办法最终给这项艰巨复杂任务营造出来一个相对来说比较平稳安定可靠的制度层面大环境呢。
第二点则在于各级地方政府对于整体局势把控能力显得尤为突出特别关键不可忽视或者轻视掉哦。毕竟像美、德、日这几个发达国家它们本国政府都会采取各种各样行之有效手段譬如说直接给予财政资金支持、积极推动相关组织机构建设、适时发布相应政策性文件等等途径方法从而为那些科技研发产出成果得以顺利完成向实际应用产品过渡铺设好平坦道路准备充分前提条件与此同时还会专门去打造创建一系列科学严谨全面系统评价考核标准体系并且严格监督管控各项规章制度落实情况以此种方式来保证所有有关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工作均可以按照既定计划有条不紊向前稳步推进下去啦。
再次,专业的转化服务机构是重要载体。美德日都高度重视转化服务机构的建设,这些机构作为桥梁纽带,连接起高校、科研机构与企业,提供技术评估、专利申请、市场对接等全链条服务,提高了转化效率。最后,企业的深度参与是核心动力。三国都注重发挥企业在转化中的主体作用,通过政策扶持、利益共享等方式,调动企业参与转化的积极性,形成“产学研”协同发展的格局。
写到这里,窗外的天已经黑了,台灯的光洒在稿纸上,我不禁想起这四十年的从业经历。上世纪八十年代,我们连“科技成果转化”的概念都很模糊,科研与产业脱节严重;九十年代,开始借鉴国外经验,尝试建立科技处、成立转化中心,但模式不成熟,转化效率低下;进入21世纪,尤其是近十年来,随着国家对科技创新的重视,双减政策的实施、本研贯通培养模式的推广、高校转化机构的完善,我国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取得了长足进步。华为5G、量子通信、北斗导航、大飞机等重大成果的落地,正是我国科技转化能力提升的体现。
但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与美德日等发达国家相比,我国高校的科技成果转化还存在不少差距。施一公先生提到的教育模式对创新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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